关于规范旅游广告市场秩序的
提醒告诫书
为切实规范旅游广告市场秩序,全力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醒告诫全市旅游行业经营者,切实做好以下事项:
一、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旅游广告不得借主题教育、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伟人名义和形象违法违规从事商业营销。
三、旅游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四、旅游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展开剩余72%五、旅游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六、旅游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七、旅游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旅游广告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九、旅游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十、旅游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十一、旅游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二、旅游广告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三、旅游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十四、旅游广告不得歪曲历史、恶搞经典、侮辱先烈,损害党和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法违规使用奥林匹克、亚运会、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标志标识。
十五、旅游广告不得含有“免费”“低价”“特价”、景区和实际不符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十六、旅游广告不得使用与实景不符的他人网络效果图片和文字用语,虚构接受旅游服务的效果。
十七、旅游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内容。
十八、旅游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九、旅游广告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限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二十、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旅游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旅游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二十二、严禁烟草广告(含电子烟)。
二十三、旅游广告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十四、旅游广告中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旅游广告市场秩序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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